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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慧群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觀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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