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司促,7692,2022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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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6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代 理 人 陳清進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國瑞(兼被繼承人劉敦雄之繼承人)

劉珮瑤(兼被繼承人劉敦雄之繼承人)


劉珮華(兼被繼承人劉敦雄之繼承人)

劉維成
劉懿萱

劉艾栗

法定代理人 林麗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麗萍

一、債務人劉國瑞、劉珮瑤、劉珮華應於繼承劉敦雄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劉維成、劉懿萱、劉艾栗、林麗萍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劉國瑞、劉珮瑤、劉珮華並於繼承劉敦雄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劉維成、劉懿萱、劉艾栗、林麗萍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 即聲請人 )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經查,相對人劉麗珍已於民國108年11月23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該部分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債權人對第四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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