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建,150,20240412,1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裁定內容包括雙方請求支付工程款等事件的處理結果。根據裁定,雙方應繼續進行辯論,並在5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舉行言詞辯論。此外,此判決書還指出,本件不得抗告。最後,判定書由法官劉宇霖和書記官洪仕萱簽名並蓋章。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50號
原 告 煒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樺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複 代理人 雅蔀恩‧伊勇律師
被 告 松楙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南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李慧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10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