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台灣鼎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聰明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宏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方宣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原告 傅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紋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原告 順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義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1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合計為新台幣(下同)55萬3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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