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消,45,202401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45號
上 訴 人 翁新惠
送達代收人 趙慈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忍者工場國際有限公司、安娜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14,0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