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訴,4888,2024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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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88號
原 告 惠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德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凱傑律師
張理樂律師
被 告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正己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何明峯律師
張晉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111年度訴字第4888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明顯錯誤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貳、二、第19行 故被告 故原告 貳、三、(二)第 3行 第3期款20萬元、第3期款20萬元 第3期款20萬元、第4期款20萬元 貳、四、第1行 甲至四 甲至丁 貳、四、(一)、2.第23行 第1期至第2期 第1期至第3期 貳、四、(二)、4.第3行 上訴人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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