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36號
上 訴 人 佳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冠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呈冠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本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6,4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099元;
反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3,225,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465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100,5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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