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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7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被 告 楊小鳳
楊莉萍
楊廣蔭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莉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被繼承人楊敬業」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楊敬業及楊陳自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中關於被繼承人之記載,應為「楊敬業及楊陳自珍」,惟於判決原、正本中均誤載為「楊敬業」,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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