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醫,11,202404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醫字第11號
上 訴 人 侯憶涵
聖諦亞健康管理診所即林士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萱宇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6,7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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