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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47號
原 告 于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包含上訴人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83,656元,及分別於每年12月20日發給157,450元加發工資、2月20日發給68,000元AIA分紅、6月20日發給2,000元端午禮金、9月20日發給2,000元中秋禮金;
每月應為聲請人提繳5,796元。
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以5年計算其權利存續期間,是本件上訴利益為5,489,845元。
(計算式:【83,656+5,796】×12×5+【15,745+68,000+2,000】×5=5,489,845元)。
上訴人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工資、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27,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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