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重訴,1006,20240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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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珍媛
黃郁心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繳納新臺幣(下同)43萬3,168元,惟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業核定為4,785萬6,653元,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萬9,752元,經扣除前開已命補繳金額外,原告應再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1萬6,584元(計算式:64萬9,752元-43萬3,168元=21萬6,5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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