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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0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亮熹即黃亮熹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 年度重訴字第706 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4 萬8,6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9,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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