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48號
上訴人 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孝家
王惠珠
何文忠
何黃富桂
吳進財
吳蓉惠
呂宗哲
李昕芮
李碧鳳
林志強
林怡抒
林家如
林素蘭
林義順
施王敏枝
張東耀
張庭慈
張淑嫃
張惠珠
郭家伸
郭家諺
陳艷秋
黃雪玲
蔡雅琳
鄭家妮
謝林桂蘭
鍾進通
魏屏珏
許溱芸
曹桂銘
楊振名
楊萍萍
余素真
余英美
陳鴻升
陳怡嘉
張曉芬
陳慧紅
廖秀美
廖姵斐
廖美淑
廖美雲
魏辰燁
魏美玲
魏鳳儀
簡世瑜
吳宜玲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楊金順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即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送達代收人 宋易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王孝家等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黎婉萍承受為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㈠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雲公司)為一審之被告,對本院判令給付原告各該費用不服,提起上訴;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王孝家等47人為一審之原告,亦就其敗訴部分,對展雲公司及同為一審被告即被上訴人之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座公司)提起上訴(上訴對象不包含一審被告鍾克信、邵明斌),合先敘明。
㈡本件判決送達後展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由鍾克信變更為黎婉萍,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憑,爰依職權以裁定命黎婉萍為展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未完之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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