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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04號
原 告 翁信証(即花仲威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對花慧卿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元,扣除前繳聲請調解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31萬5,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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