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1,重訴,804,20240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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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04號
原 告 翁信証(即花仲威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花慧卿
訴訟代理人 曾伊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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