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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談股)
失 蹤 人 王玉林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王玉林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王玉林(男,民國19年6 月4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103年7 月6 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王玉林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條第1、2、3項、第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次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家事事件法第155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玉林因多年未戶口校正,亦未換發民國95年新式國民身分證,查無全民健保及家屬相關資料,且王玉林於63年5月14日遷入「臺北市○○區○○里00鄰○○街000巷00○0號」,王玉林未居住戶籍地,並未於法定時間申請遷出登記,因無法催告而由臺北○○○○○○○○○於96年7月6日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臺北○○○○○○○○○,並同時列為失蹤人口在案,爰依民法第8條第1 、2 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112年8月1日北市中戶登字第1126007015號函、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申請書、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為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第3-31頁)。
㈡又失蹤人經本院於112年10月17日裁定准予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於112年10月18日公告,茲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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