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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傑勝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立明
被 上訴 人 傅士禎
訴訟代理人 黃漢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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