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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再字第357號
抗 告 人 粘梅鈴
相 對 人 英國首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孟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本院112年度勞聲再字第357號確定裁定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之規定,原審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抗告人前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9日所為112年度勞小上字第1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於113年3月12日以112年度勞聲再字第35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其聲請。
抗告人113年3月29日對原裁定提出「再審上訴聲請狀」,應視為對原裁定抗告,核先敘明。
又原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揆諸首揭說明,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仍提起抗告,自應認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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