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廣富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履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約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79,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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