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8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Fanna Technology L.L.C.
法定代理人 ABDULLA HAMAD SAEED NASER AL JENAIBI
代 理 人 葉家瑄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宇朔健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請求「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迪拉姆」(AED)22380.75元,轉換為「美元」之數額、匯率及計算式。
(因聲請人112年12月12日民事陳報狀陳報事項第一項第2點第5行僅記載「以當時支出之匯率請求換算」,其換算日期、匯率均不明確,故有補正之必要)。
二、如前項陳報之結果與陳報狀請求不符,請一併更正正確之請求債權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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