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9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VISMARA S.p.A
法定代理人 Matteo Maresta
代 理 人 王韋傑律師
胡馨之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義大利肉舖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姿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歐元貳萬零玖佰伍拾陸元柒角柒分,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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