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6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蘇揚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經臺北市政府商業處命令解散登記,且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
若無,即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