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6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蘇揚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雪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駿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伍仟柒佰參拾貳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查相對人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命令解散,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是應以董事張雪芬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