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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9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百利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楷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素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月5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依法於同年1月15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核,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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