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司促,18434,20240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4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怡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18434號)(一)債務人陳怡瑋於民國105年12月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及逾期一期當月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400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5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69,52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