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4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樂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家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豆米香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豆米香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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