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4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品信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皇名、張婷怡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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