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4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義計劃ME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鄒國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秀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秀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陳秀珍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2樓之2」,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陳秀珍繳納外牆鋁包板修繕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權限) 簽收情形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