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司全聲,104,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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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

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聲請人於同年月11日收受通知,惟迄今仍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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