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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曾弘吉即川喜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兩度通知聲請人於15日內繳納,先後於112年12月24日、113年1月15日送達,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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