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59號
抗 告 人 許崇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之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