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執事聲,440,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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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40號
異 議 人 蔡秋美
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15137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

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準用。

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15137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同年11月7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11月13日對原裁定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積欠多家債權銀行債務,業經債權人向異議人任職之騰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騰達保險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扣薪,相對人近日告知異議人尚需償還之債權本息約新臺幣(下同)22萬餘元,惟異議人現今經濟狀況無法負擔,已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更生程序。

異議人除任職於騰達保險公司外,亦於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兼職機車外送員,兩家公司均為執行業務所得,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收入將減少甚至中斷,異議人於第三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公司)、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公司)、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保障內容不高,異議人名下更無資產可供維持生計,上開保險契約雖與異議人現時維持生活所需無涉,但無法預料不可抗力之保險事故何時發生,如經准予強制執行終止全部保險契約,在異議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將造成債務人親屬及社會負擔,爰依法聲明異議,酌請鈞院選擇對異議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等語。

三、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

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更生程序終結時,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依第48條不得繼續之強制執行程序,視為終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第69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相對人前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武107司執慎字第50794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聲請本院強制執行相對人於第三人中國人壽公司、遠雄人壽公司及臺灣人壽公司之保單,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51375號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於112年9月22日核發扣押命令,禁止異議人收取對中國人壽公司、遠雄人壽公司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其他處分,中國人壽人壽公司、遠雄人壽公司亦不得對異議人清償,至異議人於臺灣人壽公司之保單部分則於112年9月23日發函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執行。

嗣中國人壽公司、遠雄人壽公司函覆本院扣得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保單(下稱系爭保單)(解約金未足1萬元之保單不予扣押),預估保單解約金各如附表所示,異議人於112年10月30日具狀聲明異議,主張執行金額有異,相對人則於112年10月23日具狀聲請將系爭保單解約換價並核發收取命令,經原裁定認系爭保單應予解約換價,並駁回異議人就系爭保單之聲明異議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屬實。

㈡查本件異議人更生事件之聲請,業經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裁定異議人自000年0月0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有臺南地方法院113年4月9日南院揚113消債更禮字字第70號公告及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裁定在卷可稽,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異議人既已開始更生程序,除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人外,相對人對異議人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且於本件更生程序終結時,不得繼續之強制執行程序視為終結。

故相對人就附表所示系爭保單之強制執行程序已不得繼續執行,其後所應進行之流程應由執行法院為之,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司法事務官另為適當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附表: 編號 保單號碼 保單名稱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1 0000000000 遠雄人壽超好心殘廢照護終身壽險 56,298元 2 0000000000 遠雄人壽美滿致富2增額終身壽險20年期 15,251元 3 00000000 中國人壽(保誠人壽)活躍人生變額壽險 32,534元 4 00000000 中國人壽(保誠人壽)悠遊人生變額壽險 74,7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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