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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
原 告 徐文洲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被 告 徐美玲
徐文鎬
徐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徐美華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徐文慶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見本院卷第77頁),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徐美華為兩造之手足,於民國109年3月4日死亡,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其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各4分之1。
被繼承人徐美華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其生前未立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系爭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然兩造迄未能達成分割協議。
為此,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系爭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徐美玲、徐文鎬對於原告之主張沒有意見,均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法等語(見本院卷第76頁)。
另被告徐文慶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51、1164、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因此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遺產分割,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之規定,應由法院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
是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
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
遺產之性質及價格;
利用價值、經濟效用;
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
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㈡經查,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徐美華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戶籍謄本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7頁、第21至23頁),且為被告徐美玲、徐文鎬所不爭執。
又被告徐文慶經合法之通知,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以為爭執,本院綜上事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另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然因兩造無從達成分割協議,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訴請分割,自屬有據。
本院審酌原告之分割方案,與法並無不符,且對兩造無不利益情形,亦未侵害未到庭之被告徐文慶之利益,堪認採上開分割方案,尚稱妥適公平,而符合兩造利益。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予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按遺產分割之部分,兩造均蒙其利,且分割共有物糾紛,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雖屬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其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本件訴訟費用,應以兩造就系爭遺產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即如附表二所示而為分擔始屬公允,爰依職權酌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附表一:被繼承人徐美華之遺產
編號 遺產內容 價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華南銀行活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110,069元 1.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如另有利息,應一併列入計算。
3.分割結果如非整數,四捨五入,如有差額應自行協調。
2 華南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500,000元 3 華南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500,000元 4 華南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500,000元 5 華南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500,000元 6 華南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500,000元 7 華南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300,000元 8 華南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500,000元 9 華南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500,000元 10 華南銀行定期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500,000元 11 郵局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86,307元 合計:4,497,376元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姓名 應繼分比例 徐文洲 1/4 徐美玲 1/4 徐文鎬 1/4 徐文慶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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