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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孫振富
相 對 人 孫良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侵占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孫振富與相對人孫良蕙間請求返還侵占遺產事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按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於同年12月1日施行,惟同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第77條之19及第77條之22第2項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
第91條第1項、第3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查本件請求返還侵占遺產事件係於新法施行前已繫屬並判決確定,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所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
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再按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
至訴訟費用如何負擔,或其負擔之比例如何,均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得於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是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受命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之拘束。
經查,聲請人前起訴請求相對人孫良蕙、第三人孫琬淑及孫培嘉(於110年10月1日死亡,由張德生承受訴訟)返還侵占遺產事件,經本院於110年9月7日,以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判決諭知「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嗣本院以110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判決諭知「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孫良蕙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24,045元予孫利銳之全體繼承人。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10分之4,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孫振貴、孫培蓉負擔」(下稱系爭確定判決),並於111年11月29日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再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2,356.8元,第一審之裁判費為1,990元,第二審之裁判費為17,538元,聲請人已預先繳納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費用額,有其提出之裁判費收據在卷可憑。
上開訴訟費用額既由聲請人先行墊付,聲請人自得向相對人請求返還。
從而,依前揭判決所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745元【(計算式:20,588元×4/10)÷3人=2,7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至相對人辯稱在遺產分割前,因遺產所生之利益、負擔,均為遺產之一部,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不得主張第三人對其單獨給付云云,惟此核屬遺產分割事件實體法上之抗辯,應依其他法律程序主張,非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所得審究。
而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依命負擔之確定裁判主文為認定,已如前述,相對人自應受該等裁判所命負擔訴訟費用之拘束。
是相對人所辯,洵非可採。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項目 金 額(新臺幣)、日期(民國) 出處 第一審裁判費 1,990元(聲請人109年1月8日預納) 第一審第5頁 第一審家事鑑定人、證人日旅費 1,060元(聲請人110年3月2日預納) 第一審第5、375、377頁 第二審裁判費 17,538元(聲請人原於110年10月1日僅繳納2,820元,嗣本院於111年11月14日裁定命其補繳14,718元,聲請人已於111年11月18日補繳完畢) 第二審卷一第3頁;
卷三第286之3、286之4頁 合計:20,5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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