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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乙○○
非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家非調字第553號成立之調解筆錄附表所示相對人與兩造之未成年子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會面交往之方式變更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自負擔。
理 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乙○○
非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家非調字第553號成立之調解筆錄附表所示相對人與兩造之未成年子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會面交往之方式變更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自負擔。
理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