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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鈺和公司主張:兩造於民國110年12月8日就位於台北市中山區
- ㈡遠域公司則以:兩造間就系爭工程簽訂系爭契約,依系爭契約
- ㈠鈺和公司請求遠域公司給付系爭工程尾款65萬4718元:
- ⒈系爭契約第6條「付款辦法」約定:「甲方(指遠域公司)應
- ⒉鈺和公司主張其進場施作系爭工程,於111年8月2日經余劭珊
- ⒊遠域公司則辯稱鈺和公司施作系爭工程有附表1、2所示瑕疵,
- ⒋查:
- ⑴按當事人預期不確定事實之發生以該事實之發生時為債務之清
- ⑵兩造均不爭執遠域公司尚未給付系爭工程款尾款計65萬4718
- ⑶至遠域公司另抗辯鈺和公司施作系爭工程有附表1、2所示瑕
- ㈡鈺和公司請求遠域公司給付系爭工程追加工程款計204萬593
- ⒈系爭契約第7條約定:「工程增減:本工程範圍得隨時視需要
- ⒉鈺和公司主張於施作系爭工程期間,遠域公司設計師余劭珊要
- ⒊遠域公司則辯稱依系爭契約第7條約定,系爭工程如有追加,
- ⒋查:
- ⑴鈺和公司雖提出第一份請款單(下稱第一份請款單)、第二份
- ⑵鈺和公司另主張余劭珊早於111年5月3日即要求鈺和公司提供
- ⑶鈺和公司又主張余劭珊於111年10月11日回簽申明書,申明書
- ⑷鈺和公司又主張證人余劭珊證稱:設計與施作不會完全吻合,
- ⑸至證人余劭珊所出具之申明書雖記載:「...驗收後變更追加
- ⒌又依前所述,鈺和公司已未能證明其已施作計價為204萬539元
- ㈢遠域公司抗辯鈺和公司應給付遲延違約金計71萬7640元:
- ⒈系爭契約第4條約定:「工程期限:150工作天。如有變更設
- ⒉遠域公司抗辯依約鈺和公司應於111年6月7日完工,然系爭房
- ⒊鈺和公司主張因遠域公司多次變更、追加系爭工程施作範圍,
- ⒋查:
- ⑴兩造均不爭執系爭契約原本預定完工日期為111年6月17日(見
- ⑵鈺和公司雖主張遠域公司遲至111年1月6日方提供基本設計圖
- ⑶鈺和公司又主張系爭工程工期延宕係因遠域公司自行雇請之工
- ⑷鈺和公司另主張余劭珊於111年6月27日因系爭工程追加事項繁
- (五)前用好交給業主嗎?」、於8月25日亦表示「行事曆,原
- ⑸承上,可知系爭工程之預定完工日期為111年6月17日,鈺和公
- ⑹至遠域公司抗辯鈺和公司所應給付之遲延違約金應算至111年8
- ㈣遠域公司抗辯鈺和公司拒絕修補系爭工程瑕疵,遠域公司只得
- ⒈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 ⒉遠域公司抗辯鈺和公司施作系爭工程有附表1、2所示瑕疵,遠
- ⒊鈺和公司則主張其施作系爭工程並無遠域公司所指稱之瑕疵,
- ⒋查:
- ⑴遠域公司抗辯鈺和公司施作系爭工程有附表1、2所示瑕疵,其
- ⑵遠域公司抗辯其因鈺和公司拒絕修補系爭工程瑕疵,只得委請
- ⑶至鈺和公司雖主張其施作系爭工程並無瑕疵,並提出業主於11
- ㈤遠域公司抗辯其因鈺和公司施工系爭工程有瑕疵,且遲延完
- ⒈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
- ⒉遠域公司抗辯因系爭工程有瑕疵,遲延至112年3月17日方全部
- ⒊鈺和公司則主張其施作系爭工程並未遲延,亦無瑕疵,況遠域
- ⒋查:
- ⑴遠域公司就其上開抗辯,已提出遠域公司與業主間契約、業主
- ⑵惟依遠域公司所言,其遭業主減價驗收係因系爭工程遲延完
- ⑶況且,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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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建字第134號
原 告 鈺和科技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羅浚銘
訴訟代理人 丘浩廷律師
複代理人 林逸晉律師
被 告 遠域生活設計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唐忠漢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彭敬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伍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九,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反訴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捌萬伍仟玖佰壹拾柒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