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建,228,2024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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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達映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唐崇恩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原告 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裁定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2年12月20日送達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等在卷可稽,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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