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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6號
上 訴 人 瓏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宸
被上訴人 裕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伯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建字第4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4萬33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5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8萬540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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