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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凃柏堂
被 上訴人 月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智字第17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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