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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環球經濟研究基金會之清算人即
許士軍
司徒達賢
郭崑謨
蔡裕源
陳敦基
張滄漢
上列聲請人請求財團法人環球經濟研究基金會解散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財團法人環球經濟研究基金會解散後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經全體董事承認之文件。
理 由
一、按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89條之規定,財團法人之清算程序應準用民法關於法人清算之規定。
另依民法第37條、第41條之規定,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其清算之程序,除民法第1編第2節第1款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
準此,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自應依法辦理解散及清算程序,若捐助章程未指定清算人且董事會亦未另選任清算人者,即應準用公司法第322條之規定,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
本件原由財團法人環球經濟研究基金會董事會選任林建山為清算人並由其提出聲請,惟林建山已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可憑,是本件應由財團法人環球經濟研究基金會全體董事即許士軍、司徒達賢、郭崑謨、蔡裕源、陳敦基、張滄漢為清算人,先予敘明。
二、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
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
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
解散之財團法人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財團法人法第31條定有明文。
又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本文亦分別有明定。
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聲請人前補正之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均為105年度,並非聲請人辦理清算後所造具,茲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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