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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970號
聲 請 人 黃錫銘
上列聲請人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應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查聲請人尚未繳納,請予補正。
二、請敘明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處分,提出相關處分計畫,即包含擬出售之價格、估價依據、出售對象、出售價金如何分配、價金匯入帳戶等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受監護人之銀行存摺影本,作為本院裁判時得以特定本件處分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取得之價金匯付帳戶。
四、請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同意處分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附表:
編號 項目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5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5 3 臺北市○○區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000號3樓,坐落編號1土地)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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