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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高麗芬
訴訟代理人 陳韋含律師
吳蕙蓉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 郭盈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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