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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0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于尚平
訴訟代理人 陳貞文律師
練家雄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斯博特顧問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鍾國興
訴訟代理人 王偉律師
鄭皓軒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庭安律師
王婉寧
劉映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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