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續更一,1,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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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續更一字第1號
113年3月5日辯論終結
請 求 人 李啓明
即 被 告 號1樓
相 對 人 李 薇
即 原 告 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42號)

,兩造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在本院調解成立(本院111年度
移調字第311號),請求人即被告請求撤銷調解繼續審判,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854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請求駁回
二、請求訴訟費用由請求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請求人主張:兩造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42號修復漏水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以111年度移調字第311號調解成立(下稱系爭調解),請求人即安排施工廠商就請求人所有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3樓之2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施作漏水修復工程,並知會第三人即系爭房屋承租人韋宇恆。
詎韋宇恆告知其自110年3月起,即未實際居住在系爭房屋,經請求人於112年3月29日查詢系爭房屋水費資料,確認系爭房屋於該段期間用水度數確為0度;
請求人於000年0月間,復已僱工修復相對人所有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2樓之2房屋(下稱A屋),足見A屋因漏水所生損害,並非系爭房屋漏水所致,請求人如於調解程序知悉上情,自無可能同意成立調解之意思表示,爰依民法第88條第1項前段「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之規定,撤銷同意系爭調解條款之意思表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起訴請求撤銷調解,請求繼續審判等語,並聲明:系爭調解撤銷,原審續行訴訟。
二、相對人則以:韋宇恆於112年2月2日傳送簡訊予請求人時,即已告知請求人自111年12月起未開啟水龍頭及使用廁所,請求人遲至112年4月26日始提起撤銷調解之訴,已逾不變期間。
又請求人所有系爭房屋與相對人所有A屋漏水具有因果關係,且即使系爭房屋承租人用水量較低,依鑑定單位以科學方式檢測,仍不足以改變因果關係之結論,故請求人之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置辯。
三、查,兩造前就系爭事件經本院移付調解,並於111年12月13日成立系爭調解,請求人則於112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訴,請求撤銷系爭調解等節,有調解筆錄、民事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㈠第17至18頁、本院卷㈡第13頁),並經本院調閱系爭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
四、本件爭點:
請求人請求繼續審判,有無逾不變期間?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段、第420條之1第4項前段準用第380條第2項規定甚明。
次按,當事人以移付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請求繼續審判,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調解成立時起算;
其得請求繼續審判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
請求繼續審判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4項準用第380條第2項、第4項準用第500條第1、2項、第502條第1項規定甚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486號裁定指明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前段「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規定之餘地)。
㈡、稽之請求人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其於111年12月20日以電子郵件與臺灣防水工程技術協進會聯繫,並於112年2月2日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韋宇恆將偕人至系爭房屋查看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54頁),而觀諸請求人當庭提供本院翻拍如附表所示之訊息內容,可知系爭房屋承租人韋宇恆分別於112年2月2日、同年3月11日,告知請求人自111年12月起均未開水,請求人對於韋宇恆於該段3、4個月期間未用水亦知之甚詳,證人韋宇恆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其傳送附表所示訊息前,即已告知請求人很少居住在系爭房屋(見本院卷㈡第159頁),顯見請求人至遲於112年2月2日即已知悉韋宇恆未長住系爭房屋內,系爭房屋並無用水情形甚明。
是請求人於112年4月26日始主張系爭調解有得撤銷之原因,請求繼續審判,已逾30日不變期間,揆諸前開說明,其請求繼續審判自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請求人主張其於112年3月29日查詢水費資料,始知悉系爭調解有得撤銷之原因云云,殊難憑採。
六、結論:
本件請求人至遲於112年2月2日即已知悉系爭房屋承租人韋宇恆未長住系爭房屋內,系爭房屋並無用水情形,故請求人於同年4月26日主張系爭調解有得撤銷之原因,請求繼續審判,已逾30日不變期間,其請求繼續審判自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4項準用第380條第4項,再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之。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承威
附表:
時間 (民國) 傳送人 訊息內容 證據頁碼 112年2月2日 請求人 你好,下週二下午有位技師要去3樓查漏,我帶他進去出來會關好門(確切漏水仍在查看中),順便請教,12月到現在可曾開過水龍頭、洗衣機或浴室?或是你有發現漏水?我好一併說明看能否抓到漏水問題,徹底解決. 本院卷㈡第173頁 … 韋宇恆 都沒開過水龍頭 12月有次回去整理也沒看到有漏水 本院卷㈡第175頁 請求人 謝謝你,廁所有使用嗎? 本院卷㈡第175頁 … 韋宇恆 沒有耶 本院卷㈡第177頁 112年2月17日 … 韋宇恆 不會啦 我也是需要有地方放我的東西 目前是比較少著住在那 本院卷㈡第185頁 … 請求人 最近3個月沒用水她也說很嚴重,你說沒有進水怎麼漏水。
檢查數據是含水率高,就是沒開水怎麼會高,技師測得如此科學的證據,可能還要努力再看看真正問題的所在。
本院卷㈡第187頁 112年3月11日 請求人 防水協會下午元點會再勘查,請問過年的迄今是否有開水用水,我來告訴協會的人(說也奇怪,沒開水就應該沒排水,怎會是認定我房間漏水?) 本院卷㈡第191頁 韋宇恆 沒開過水 本院卷㈡第191頁 請求人 就是奇怪的事,技師一直都說我漏水,明明就沒開水,浴室也一樣是都這麼久沒用水,也是說我漏水,看看這回不同人能否查出端倪,我會關好門的。
麻煩你了! 本院卷㈡第191頁 112年3月22日 請求人 請問你是否可以給我一份水費單參考 本院卷㈡第193頁 最近還是有廠商在看漏 韋宇恆 我目前不在臺灣…這個月帳單在信箱應該有 本院卷㈡第193頁 請求人 都說未開水怎麼會漏水,看來只好列給他們看 本院卷㈡第193至1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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