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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53號
原 告 萬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士鈞
訴訟代理人 倪子嵐律師
被 告 鍾竣宇
欣俊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彭楚皓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二項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一百一十六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鍾竣宇、欣俊實業有限公司、彭楚皓連帶給付乙太幣(ETHRTEUM原生加密貨幣,簡稱ETH)十點一四一七九五單位、泰達幣(TETHER公司推出之加密貨幣,簡稱USDT)二萬五千四百六十一點五七個單位及新臺幣二十一萬元,以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書狀漏未記載鍾竣宇、彭楚皓住址,亦未繳納裁判費。
而乙太幣(ETH)十點一四一七九五單位依原告起訴日即一一二年十二月六日收盤價每單位新臺幣七萬零三百零六點二角六分計算,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壹萬叁仟零叁拾貳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泰達幣(USDT)二萬五千四百六十一點五七單位亦依原告起訴收盤價每單位新臺幣三十一點五角一分計算,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貳仟貳佰玖拾肆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加計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壹佰柒拾貳萬伍仟叁佰貳拾陸元,利息為附帶請求不併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應記載鍾竣宇、彭楚皓之住址。
(二)補正前開事項之書狀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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