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補,2654,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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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54號
原 告 任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欣
訴訟代理人 黃念儂律師
陳奕安律師
被 告 富鴻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登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413,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05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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