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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親字第19號
原 告 李明彰
李怡蒨
李格偉
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翁偉傑律師
被 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田家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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