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1469,2024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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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志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玉婷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對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前述裁定已於112年11月13日寄存送達 碧潭派出所,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迄今均未為任何補正,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繳費資料答詢表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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