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莉萍
王麗娟
胡青娥
曾尚英
祝水兒
賴桂華
徐元秀
呂玉蘭
王麗芳
吳福保
吳正超
鄧翠蓮
王芳麗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而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所占用如附表「不動產編號」欄所示門牌號碼房屋,依本院112年度補字第36號裁定核定各編號之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1,501,8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編號 上訴人 不動產編號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1 王莉萍 臺北市○○區○○段○○○○號AA170291、房號409、416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108,342元 2 王麗娟 臺北市○○區○○段○○○○號AA170291、房號309、312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108,342元 3 胡青娥 臺北市○○區○○段○○○○號AA170291、房號313、315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108,342元 4 曾尚英 臺北市○○區○○段○○○○號AA170291、房號316、318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108,342元 5 祝水兒 臺北市○○區○○段○○○○號AA170291、房號113、218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108,342元 6 賴桂華 臺北市○○區○○段○○○○號AA170291、房號202、205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108,342元 7 徐元秀 臺北市○○區○○段○○○○號AA170291、房號401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以及房號106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93,384元+108,342元 8 呂玉蘭 臺北市○○區○○段○○○○號AA170291、房號211、216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108,342元 9 王麗芳 臺北市○○區○○段○○○○號AA170291、房號301、302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108,342元 10 吳福保 臺北市○○區○○段○○○○號AA170291、房號303、305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108,342元 11 吳正超 臺北市○○區○○段○○○○號AA170291、房號307、308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108,342元 12 鄧翠蓮 臺北市○○區○○段○○○○號AA170291、房號407、408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108,342元 13 王芳麗 臺北市○○區○○段○○○○號AA170291、房號317、32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108,342元 合計1,501,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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