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2,訴,1933,20240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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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33號
上 訴 人 蔣依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以113年3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同年4月8日收受該裁定,迄今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

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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